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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發布時間:2019-05-14 18:28:00

浙江省環保廳於(yu) 2015年4月印發浙江省地方標準《紡織染整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對紡織染整行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特別是VOCs排放做了具體(ti) 的規定。全文如下:

前言


為(wei)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和法規,加強浙江省紡織染整工業(ye) 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控製,促進行業(ye) 生產(chan) 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汙染,保障人體(ti) 健康,改善環境質量,結合浙江省紡織染整工業(ye) 實際情況和特殊性,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工藝廢氣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中的相關(guan) 規定;工藝廢氣中惡臭汙染物的排放,除本標準中已確定限值的指標項目外,其餘(yu) 指標項目仍按照《惡臭汙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的要求執行。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鍋爐和汙水處理站大氣汙染物的排放按照相關(guan) 標準的要求執行。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要求嚴(yan) 於(yu) 本標準時,按照批複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執行。


本標準頒布後,國家出台相應行業(ye) 汙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標準未做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嚴(yan) 於(yu) 本標準時,這些汙染物項目執行國家標準要求。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柯橋區環境保護監測站。

本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廳解釋。

本標準為(wei) 首次發布。

紡織染整工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yu) 監督等相關(guan) 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yu) 現有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yu) 對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chan) 後的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yu) 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wei) 。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nei) 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yu) 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jin) 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yu) 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yu) 本文件。

GB/T14675空氣質量惡臭的測定三點比較式臭袋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5516空氣質量甲醛的測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汙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yu) 氣態汙染物采樣方法

GBZ/T160.62工作場所空氣有毒物質測定酰胺類化合物

HJ/T33固定汙染源排氣中甲醇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34固定汙染源排氣中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55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汙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

HJ583環境空氣苯係物的測定固體(ti) 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644環境空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吸附管采樣-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HJ683環境空氣醛、酮類化合物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HJ734固定汙染源廢氣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

《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yi)

下列術語和定義(yi) 適用於(yu) 本標準。

3.1紡織染整dyeingandfinishingfortextile

對紡織材料進行以染色、印花、整理為(wei) 主的處理工藝過程,包括預處理(不含洗毛、麻脫膠、煮繭和化纖等紡織用原料的生產(chan) 工藝)、染色、印花和後整理。紡織染整俗稱印染。

3.2後整理finishing

染色和印花後,通過物理的、化學的或者物理-化學加工改進織物外觀與(yu) 內(nei) 在質量、改善織物手感、穩定形態、提高服用性能或賦予織物某種特殊功能,如拉絨、磨毛、防縮、防皺、阻燃、抗靜電、防水、防紫外線等功能的加工過程。

3.3塗層整理coatingfinish

將合成樹脂或其他物質塗布於(yu) 織物表麵上形成的緊貼織物的薄膜層的加工方法。

3.4現有企業(ye) exis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chan) 或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己通過審批的紡織染整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

3.5新建企業(ye) newfacility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紡織染整生產(chan) 設施建設項目。

3.6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emissionconcentrationofairpollutants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態下,排氣筒幹燥排氣中大氣汙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單位為(wei) mg/m3。

3.7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氣筒(或主體(ti) 建築構造)所在的地平麵至排氣筒出口的高度,單位為(wei) m。

3.8無組織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氣汙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

3.9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concentrationlimitatfugitiveemissionreferencepoint

溫度273K、壓力101.3kPa狀態下,監控點(根據HJ/T55確定)的大氣汙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值,單位為(wei) mg/m3。

3.10揮發性有機物(VOCs)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常壓下沸點低於(yu) 250℃,或者能夠以氣態分子的形態排放到空氣中的所有有機化合物(不包括甲烷)。

3.11染整油煙heat-settingmachinefume

染整(包括熱定型、塗層等生產(chan) 工藝)過程中揮發的矽油、助劑、染料及其分解產(chan) 物混合而形成的油性物質。

4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現有企業(ye) 執行表1規定的現有企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自2016年9月1日起,現有企業(ye) 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企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5年4月1日起,新建企業(ye) 執行表1規定的新建企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

4.1.3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yan) 重大氣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嚴(yan) 格控製大氣汙染物排放的地區,應嚴(yan) 格控製汙染物的排放。在上述地區的企業(ye) 應執行表1中的特別排放限值。執行特別排放限值的時間和地域範圍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設區市人民政府規定。

4.1.4生產(chan) 設施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chan) 設施單位產(chan) 品基準排氣量之前,以實測濃度作為(wei) 判定大氣汙染物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4.2無組織排放控製要求

4.2.1紡織染整企業(ye) 在燒毛、塗層、幹燥、定型、烘幹、拉絨、磨毛等過程應加強廢氣收集,減少廢氣無組織排放。

4.2.2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紡織染整企業(ye) 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

4.3大氣汙染控製設備要求

4.3.1產(chan) 生大氣汙染物的生產(chan) 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ti) 氣體(ti) 收集係統和淨化處理裝置,達標後排放;重點廢氣排放源(如定型、塗層、高溫焙烘、拉絨、磨毛等過程)產(chan) 生廢氣必須全部收集和處理。

4.3.2廢氣處理設施進口和出口之間的標準狀態下總幹風量變化率不得超過5%,總幹風量變化率按式(1)計算。

式中:

Q進——廢氣處理設施進口總幹風量,Nm3/h;

Q出——廢氣處理設施出口總幹風量,Nm3/h;

Φ——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總幹風量變化率,%。

4.3.3新建企業(ye) 自2015年4月1日起,應在廢氣處理設施的進口設置采樣孔,並同時實施總幹風量變化率控製;現有企業(ye) 自2015年9月1日起,應在廢氣處理設施的進口設置采樣孔,並同時實施總幹風量變化率控製。

4.3.4企業(ye) 內(nei) 部廢水處理設施重點惡臭汙染物排放工藝單元應設置廢氣收集處理設施。

4.3.5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於(yu) 1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範圍內(nei) 有建築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m以上。

5大氣汙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ye) 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控。在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汙口標誌。企業(ye) 應按照國家有關(guan) 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設置采樣口,並符合規定的采樣條件。

5.2新建企業(ye) 和現有企業(ye) 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guan) 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3對企業(ye) 大氣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guan) 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4排氣筒中大氣汙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規定執行;大氣汙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55規定執行。

5.5對大氣汙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標準。





5.6企業(ye) 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汙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實施與(yu) 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紡織染整企業(ye) 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ye) 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采用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wei) 判定排汙行為(wei) 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guan) 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金屬濾筒吸收和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采樣及分析方法

A.1原理

用等速采樣法抽取油煙排氣筒內(nei) 的氣體(ti) ,將油煙吸附在油煙霧采集頭內(nei) 。將收集了油煙的采集濾芯置於(yu) 帶蓋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實驗室後用四氯化碳作溶劑進行超聲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紅外分光光度法測定油煙的含量。

A.2適用範圍

本方法適用於(yu) 測定大氣和廢氣中的油煙含量。

A.3監測儀(yi) 器和設備

油煙采樣器和金屬濾筒,紅外測油儀(yi) 、超聲波清洗器、比色管。

A.4采樣位置的確定

采樣位置應優(you) 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麵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遊方向不小於(yu) 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位上遊方向不小於(yu) 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wei) 矩形邊長。

A.5采樣點

A.5.1圓形煙道

將煙道分成適當數量的等麵積同心環,各測點選在各環等麵積中心與(yu) 呈垂直相交的兩(liang) 條直徑線的交點上,其中一條直徑線應在預期濃度變化最大平麵內(nei) ,所分等麵積園環數由管道直徑大小而定並按下表A.1確定環數和測點數。

當測定現場不能滿足上述要求,對圓形管道應增加與(yu) 第一測量直徑成90°夾角的第二直徑,總測點數增加一倍。測點距管道內(nei) 壁距離如下圖A.1所示。

A.5.2矩形斷麵

按斷麵尺寸分成若幹等麵積小矩形塊,測點位於等麵積小矩形塊中心,如圖A.2所示,每個小塊麵積要小於0.1m2。

如果測定現場不能滿足上述所要求時,按其尺寸所劃分的若幹個(ge) 等麵積小矩形塊的麵積應小於(yu) 0.05m2。

A.6采樣工況

采樣前了解該企業(ye) 的定型機型號、功率,定型機處理裝置的型號,定型機的定型種類、門幅、走速、定型溫度、排風機風量和實際功率等。如實填寫(xie) 好定型廢氣監測工況實時調查表。

A.7樣品采集步驟

A.7.1采樣前,先檢查係統的氣密性。

A.7.2測量煙氣溫度、濕度、大氣壓和排氣筒直徑,同時測量幹煙氣動、靜壓等煙氣參數。

A.7.3確定等速采樣流量及采樣嘴直徑。

A.7.4將采樣管放煙道內(nei) ,封閉采樣孔。

A.7.5設置采樣時間、開機。

A.7.6記錄或打印采樣前後累積體(ti) 積、采樣流量、壓力、濕度及采樣時間,記錄濾筒號。

A.7.7當煙氣溫度高於(yu) 100℃時,按1分鍾、2分鍾、3分鍾各采集一個(ge) 樣品,當煙氣溫度低於(yu) 100℃時,按3分鍾采集一個(ge) 樣品。

A.8樣品保存

收集了油煙的濾筒應立即轉入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緊杯蓋,樣品若不能在24h內(nei) 測定,可放置在冰箱的冷藏室中(≤4℃)保存7d,采樣後的濾筒放入105℃烘箱中1h,取出置於(yu) 幹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用0.1mg天平稱量至恒量。

A.9油煙樣品測定步驟

A.9.1把采樣後的濾筒用重蒸後的四氯化碳溶劑12mL,浸泡在聚四氟乙烯清洗杯中,蓋好清洗杯蓋。

A.9.2清洗杯置於(yu) 超聲儀(yi) 中清洗10分鍾。

A.9.3把清洗液轉入到25mL比色管中。

A.9.4再在清洗杯中加入6mL四氯化碳超聲波清洗5分鍾。

A.9.5把清洗液同樣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

A.9.6再用少量四氯化碳清洗濾筒及聚四氟乙烯杯二次,一並轉移到上述25mL比色管中,加入四氯化碳稀釋至刻度標線。

A.9.7將樣品溶液置於(yu) 4cm比色皿中,即可進行紅外分光測試。

A.10結果計算

定型廢氣油煙按式A.1計算:

式中:

C測——油煙排放濃度(mg/m3);

C溶液——濾筒清洗液油煙濃度(mg/L);

V——濾筒清洗液稀釋定容體(ti) 積(mL);

V0——標準狀態下幹煙氣采樣體(ti) 積(m3),其計算方法可參考GB/T16157。

A.11采樣準備及儀(yi) 器維護

采樣前及時準備好金屬濾筒,保證濾筒稱量準確規範,檢查所有的測試儀(yi) 器功能是否正常,幹燥器中的矽膠是否失效,檢查係統是否漏氣,發現漏氣,應分段檢查、堵漏直到合格。帶好原始記錄單及工況調查表。儀(yi) 器使用一個(ge) 月後,及時清洗泵和采用經檢定合格的標準流量計對采樣流量計進行校準,以保證儀(yi) 器能正常有效使用,每次使用完畢填好使用記錄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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